武汉清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凯恩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澄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2654号
原告:武汉凯恩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光谷软件园****CK525。
法定代表人:程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澄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祝,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凯恩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澄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凯恩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凯恩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凯恩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凯恩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西倩
书记员汪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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