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清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澄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7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澄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祝,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密山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
关于***澄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澄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58,986.94(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1,540元(暂从2016年5月8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6年6月20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2,91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4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6,386.9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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