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清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107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21号楼幢1-3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6750元的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交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600000元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675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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