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饶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5122民初1265号
原告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负有按照约定完成新港家园住宅小区防水工程的义务,被告负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及被告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该防水工程也已移交,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工程款为195000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706250元,尚欠工程款24375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负偿还责任。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20%,从工程款中预留,自工程整体防水竣工验收合格起满半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7.5%质量保修金,满壹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7.5%质量保修金,其余5%按第二年、三年、四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1%,第五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2%。2、本工程保修期为五年,自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在保修期内任何时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场进行保修,认真完成保修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维修费用20%的管理费,维修费及管理费从保修金抵扣,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已于2018年2月8日整体完成竣工验收,被告需于2018年8月9日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146250元(被告已于2018年9月19日支付给原告),2019年2月9日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146250元,于2020年2月9日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19500元,于2021年2月9日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19500元。新港家园住宅小区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尚未满5年,剩余第四、五年的工程质量保修金58500元可待时间届满后另行主张。新港家园住宅小区防水工程造价1950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706250元,尚欠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243750元,被告应于2021年2月9日支付原告的工程质量保修金185250元,剩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58500元可待时间届满后另行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5日,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发包方将新港家园住宅小区防水工程施工工作发包给深圳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新港家园住宅小区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合同造价、付款及结算方式、进度要求、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各方责任与义务、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造价,双方约定本工程暂估造价人民币1950000元,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按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形式。关于付款方式约定如下:“1.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乙方应于各施工部位(节点)完成后15日内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款,并提交相应施工部位工程量报表、进度款申请书作为报付进度款的依据,甲方在乙方办理有效手续并经甲方成本部审核后于次月15号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按审核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1.2、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正确、有效、交付齐全、手续完备),工程结算定案后28天内付至结算定案总价的80%,余下20%作为防水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工程整体防水竣工验收合格起满半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7.5%质量保修金,满壹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7.5%质量保修金,其余5%按第二年、三年、四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1%,第五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2%,保修期满30日内支付。”保修责任约定如下:“1、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20%,从工程款中预留,自工程整体防水竣工验收合格起满半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7.5%质量保修金,满壹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7.5%质量保修金,其余5%按第二年、三年、四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1%,第五年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用无息返还2%。2、本工程保修期为五年,自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在保修期内任何时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场进行保修,认真完成保修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维修费用20%的管理费,维修费及管理费从保修金抵扣,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依约按期完成工程的施工。2018年2月8日,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签订了《工程结算定案书》,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为1950000元。另查明,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支付了工程款46000元,于2017年5月27日支付了工程款105858元,2017年9月1日支付了工程款369877元,2017年11月30日支付了工程款518800元,2018年2月9日支付了工程款300000元,2018年5月22日支付了工程款219465元,2018年9月19日支付了工程款146250元,合计支付了工程款1706250元。2021年5月12日,深圳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85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6.26元,减半收取2478.13元,由原告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94.75元,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3.3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