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5122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与龙珠七路交汇处俊峰丽舍花园1栋1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00843B。
法定代表人:**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中区1幢1107号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990424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查封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本案与(2020)粤5122执573号、(2021)粤5122执363号、(2021)粤5122执988号、(2021)粤5122执1309号、(2021)粤5122执1373号、(2021)粤5122执1375号六案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合并到上述六案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在上述六案集中执行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5122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麦畅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