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828号
申请人: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与龙珠七路交汇处俊峰丽舍花园1栋1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00843B。
法定代表人:江建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园园,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大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37829.76元的财产,并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2837829.76元为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37829.7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