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42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文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70879608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西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藤县杰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河东体育馆东侧安置用地A2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33078501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西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藤县杰顺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42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藤县杰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6580026.4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351.3元、案件执行费604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西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2022)桂042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广西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状元府5、6、7、8、9、10、11号楼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中与装饰装修价款对应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屋的查封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29日已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且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422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在本院司法拍卖一拍、二拍流拍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已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生效的(2022)桂0422执2126号之二执行裁定,确认将A02-06-1#地块**?状元府5#楼一单元5-1-1302号等28套房产以12214685元抵债给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有限公司。另外,7-1-301号房、9-101号房现正在拍卖中,尚无法进行抵债。5-2-1502房、5-2-1702房、5-2-402房、5-1-201房已办理预告登记,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税务、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对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藤县杰顺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藤县杰顺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款6580026.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351.3元、案件执行费6047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对该案已穷经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海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