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9252号 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立案时填写的电子送达确认书注明,电子送达联系电话186××******,接受短信手机号码186××××****。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在一体化工作平台送达系统通过186××××****向原告短信送达交费通知,原告收到后于次日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15时13分15秒通过186××××****向原告短信送达开庭传票,注明:本院已立案受理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等名誉权纠纷一案,因现向您送达,具体相关通知请点击链接查看:本案定于2021年9月6日下午14点开庭,地点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2号第二法庭。2021年9月6日14时,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岛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