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1民初424号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康乾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3643314T。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国清,河北清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姚周寨村南,注册号:13030000007242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的委托代理***,系被告***的父亲、被告***的公公。
案由: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东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0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