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周平秀与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5079号
原告:周平秀,男,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卢艺文,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04845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819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5楼。
法定代表人:邵法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盛娴,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秀诉被告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平秀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银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