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萧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法平。
委托代理人田玮。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2元,减半收取7976元,由原告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娓玮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富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