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杭州萧山蜀山联丰股份经济联合社、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223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波,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杭州萧山蜀山联丰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33880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联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贤,社区书记。
被告: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04845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819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5楼。
法定代表人:邵法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新、李盛娴,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蜀山联丰股份经济联合社、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蜀山联丰股份经济联合社、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萧山蜀山联丰股份经济联合社、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子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