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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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4361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04845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819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5楼。
法定代表人:邵法平,身份证号码X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弘韬、任怡,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越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B0TGB1E,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春天15(15幢118-212)。
法定代表人:罗国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越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戴永梅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