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民终5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南路北侧、全景公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6098998Q。
法定代表人:**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河***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1月2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欣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成佳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