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臻自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臻自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42号
原告: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6344024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臻自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818号三层A8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NRDK779。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臻自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32.5元,由原告安徽美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章
书记员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