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执监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花桥村**。
法定代表人:余红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9)鄂059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鄂0591执508号,后本院将本案指定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鄂0506执372号。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2020)鄂0506执372号案件指定由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与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鄂059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给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永传
审判员 黄石涛
审判员 高见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