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湖北淡水泉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会智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执异5号
申请人:湖北淡水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白云路全顺液化气站3楼。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同成富苑裙房5层1室-1。
法定代表人:唐晴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县磨市镇花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余红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淡水泉商贸有限公司、**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作为债权转让的证据:1、2022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湖北淡水泉商贸有限公司、**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2022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与二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将其在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9)鄂059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10538040元,以及以105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湖北淡水泉商贸有限公司;将其在(2019)鄂059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7025360元,以及以7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湖北淡水泉商贸有限公司、**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湖北淡水泉商贸有限公司、**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湖北淡水泉商贸有限公司、**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冬云
审判员  刘群峰
审判员  田育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家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