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5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花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6549009-1。
法定代表人:余红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组织机构代码45103791-1。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59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8月18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5执监3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因对该股权的执行存在争议,暂时执行不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田育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川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