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2执恢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花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2021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花园××期××栋××的房屋,并于2022年4月24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续查封。2022年9月24日,本院在淘宝网拍卖了上述房屋,并对上述房屋拍卖款依法进行了债权分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无办公场地及人员,未实际经营。2022年10月11日,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