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91民初337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经济开发区大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00MA48NJYC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其撤回起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