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新迈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0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新迈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振洲,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新迈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马鞍山利民冶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账户支付了30.3万元涉及株洲市中天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安装费(含工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同意,上述工程安装费(含工资)支付给实际施工方株洲市中天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因涉及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新迈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株洲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故,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任君
审判员*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执行员**书记员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