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执恢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
法定代表人吴换新,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新迈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振洲,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新迈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203执恢238号案件的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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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郭军
审判员 任君
审判员 刘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周君
书记员 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