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周家胜,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新迈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振洲,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新迈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予其一定时间的协商时间且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03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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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家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