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醴陵市振强建材有限公司、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13号
申请人:醴陵市振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肖慧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家胜。
申请人醴陵市振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4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