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1民初51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8月8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第三人: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龙形组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株洲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村路散户(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号)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村路散户(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号)的房产。
三、在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行使处分被冻结财产的行为。
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