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人、二审上诉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行申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谢东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强,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系**(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武,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斌,区长。
原审第三人吴同亦,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审第三人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彪,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吴同亦工伤认定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5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驳回起诉确有错误。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未按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亦未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程序违法。本案起诉期限应以申请人的指定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填写的收件时间为起算时间,申请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了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次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住所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送达程序并无不当。上述邮政快递查询结果显示收件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9年3月7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可以延长或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定理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梁淑芳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凤仙
书记员粟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