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湘0626执保1号
本院在审理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515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对被保全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中国银行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7654.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余额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宁鑫平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