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26执保37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申请人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曾陕安、丁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立案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开户账号:82×××77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700000.00)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准许。现依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开户账号:82×××7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00),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灵平 审 判 员 彭丽平 陪 审 员 邹 静
法官助理 余均军 书 记 员 何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