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26民初2997号之一
原告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后,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状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订立“结构改造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书”的第一条工程名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芦头林场实习招待所3#栋加固工程;第二条工程地点:平江县芦头林场。因此,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湖南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建新 审 判 员 卢梁波 审 判 员 单小军
法官助理 邓 颖 书 记 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