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998号
申请人: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0887,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镇新庄街西。
法定代表人:朱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诚,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
法定代表人:翁翕。
被申请人: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56621068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塘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雄。
本院在审理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 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