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民终1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西。
法定代表人朱敖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庆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奚盘龙。
***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丁民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杰明
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
代理审判员 景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冬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