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江苏华法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周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西。
法定代表人朱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小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法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查彩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晓金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法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旭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晓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晓金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8日,晓金公司与华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晓金公司为华法公司承建办公楼,合同价款为339万元,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达成后,晓金公司完成了办公楼的全部工程量,并于2013年6月27日结算工程价款为339.90万元,扣除水电费,实际工程款为338.80万元。根据合同华法公司应在2014年年底前支付总价款的98%即332万元,但华法公司仅支付283万元,余款55.8万元至今未支付。晓金公司另为华法公司建造围墙、水泥场面、雨水沟、化粪池、仓库、库房等配套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按实际工程进行验收结算,并在验收当年年底前付清。华法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一直不予验收,原告多次催要,双方在2014年12月13日验收并商定最终结算价为142万元。但华法公司至今未付。故晓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华法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97.80万元。2、晓金公司享有对所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3、华法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华法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晓金公司与华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晓金公司承建华法公司办公楼工程,合同价款为339万元,华法公司一次性补助工程款3.7万元;付款为2013年底前付至总价95%,2012年至2016年每年付1%。2013年6月27日,晓金公司与华法公司关于办公楼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双方认可工程总价为338.8万元,华法公司至今支付283万元。晓金公司另为华法公司建造了围墙、仓库、库房、堆场、下水道、花台、化粪池、道路、水泥路面等配套工程。2014年12月10日,晓金公司与华法公司对上述附属零星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同年12月13日,双方结算附属零星工程的工程款为142万元,但华法公司未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造价结算书、竣工验收单、付款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晓金公司和华法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关于办公楼部分的工程款双方经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总价为338.8万元,但有2%的工程款至今未到期,扣除华法公司已支付283万元,华法公司尚应支付338.8万元×98%-283万元=49.024万元。附属零星工程的工程款已经竣工结算,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华法公司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时即付清工程款142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华法公司办公楼工程竣工验收至今已经超过六个月,晓金公司依法对此不能享有优先权。华法公司的围墙、仓库、库房、堆场、下水道、花台、化粪池、道路、水泥路面等配套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至起诉时未超过六个月,晓金公司对此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晓金公司装修工程款191.024元。
二、晓金公司有权对华法公司所有的资产中围墙、仓库、库房、堆场、下水道、花台、化粪池、道路、水泥路面等配套工程的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晓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华法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1元,由华法公司负担11000,晓金公司负担301元。该款已由晓金公司垫付,华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支付给晓金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旭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宇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