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江苏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82民初579号
原告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0887。
法定代表人朱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小芳(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448XH。
法定代表人张凤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晓金公司)与被告江苏荣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旭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晓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晓金公司诉称,2009年10月,双方经协商,由晓金公司承建荣达公司四幢生产车间,约定工程价款为6100000元。晓金公司按图施工,在2011年10月完成施工,荣达公司仅支付工程进度款3900000元,工程一直未能验收交付使用。2016年9月5日,双方对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116077.5元,荣达公司结欠2036077.5元,后荣达公司又支付了50000元的承兑汇票。2016年9月7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故晓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荣达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986077.5元。2、晓金公司享有对四幢生产车间的优先受偿权。3、荣达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荣达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晓金公司与荣达公司口头协商,由晓金公司承建荣达公司四幢生产车间,工程价款为6100000元。后晓金公司按图施工,于2011年10月完工。荣达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一直未能验收交付使用。2016年9月5日,双方对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116077.5元,荣达公司结欠2036077.5元,后荣达公司又支付了50000元的承兑汇票,余款至今未付。2016年9月7日,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有工程造价结算书、对账单、竣工验收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晓金公司和荣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对账结算,本院确认荣达公司尚欠晓金公司工程款1986077.5元的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晓金公司承建荣达公司的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工程竣工验收至起诉时未超过六个月,晓金公司对此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荣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晓金公司工程款1986077.5元。
二、晓金公司有权对荣达公司所有的资产中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的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荣达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7元,由荣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晓金公司垫付,荣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支付给晓金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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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邢旭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