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998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0887,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镇新庄街西。
法定代表人:朱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诚,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21A-J(**)。
法定代表人:翁翕。
被告: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56621068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塘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 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