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8881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宜兴市创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282民初8881号
原告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0887。
法定代表人朱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美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创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323X5。
法定代表人钱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希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创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旭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美明,被告创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3年其为创腾公司建造雨、污水、窨井、道路、电缆沟、围墙等配套及附属工程,双方约定工程完工一半支付2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再支付6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由于创腾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也迟迟不对工程进行验收,2016年4月16日,经其多次催促,双方办理了验收手续。经审定,工程总额为348万元,创腾公司已经支付了220万元,尚欠128万元。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创腾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28万元。2、**公司享有对所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3、创腾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创腾公司辩称,**公司诉称是事实,但其经济不景气,无能力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公司为创腾公司建造雨、污水、窨井、道路、电缆沟、围墙等配套及附属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工程完工一半支付2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再支付6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创腾公司陆续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20万元,但一直未进行工程验收和结算。经**公司多次催促,2016年4月16日,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6年4月20日,进行造价结算,关于市政配套工程的雨、污水、窨井,双方确认造价为58万元;关于附属工程的道路、电缆沟、围墙,双方确认造价为290万元。
上述事实,有工程造价结算书、竣工验收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和创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总价为348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20万元,本院确认创腾公司尚欠**公司工程款128万元的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承建创腾公司的雨、污水、窨井、道路、电缆沟、围墙等配套及附属工程竣工弄个验收至起诉时未超过六个月,**公司对此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创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128万元。
二、**公司有权对创腾公司所有的资产中雨、污水、窨井、道路、电缆沟、围墙等配套及附属工程的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创腾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0元,由创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公司垫付,创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支付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帐号:11×××05)。
审判员  邢旭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