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宜兴市锦丰建材有限公司、宜兴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398号
申请人:宜兴市锦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文庄村杏里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20535。
法定代表人:韩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镇新庄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0887。
法定代表人:朱敖华。
被申请人: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20140473524。
负责人:吴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锦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锦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锦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