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1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晓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源市政建设有限公,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边庄村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丁民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徐冬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