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6469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街开元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51号葡萄园小区5号楼1单元303号,身份证号:×××。
被告:***,男,***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山西承璋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4排8号,注册号140106260026665。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平遥县南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南政乡南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山西承璋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平遥县南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16.5元,由原告太原市小店区万丰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温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闫春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常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