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452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开,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婆婆湾街592号2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5XAlA。
法定代表人:彭代铭。
第三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740。
法定代表人:邹伟。
原告***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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