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740。
法定代表人:邹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做出的(2021)渝0116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42,08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第三方有应收债权,本院核实后不存在该债权。现被执行人已停产停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5月3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5月30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兑现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璐
审 判 员  倪晓晶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高强
书 记 员  曹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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