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4333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系母子关系。
原告:***,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740。
法定代表人:邹伟,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23P。
法定代表人:邹伟,董事长。
第三人:杨昌银,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昌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昌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昌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 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