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异5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杨云涵,女,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邹刚,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女,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刘小燕,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云涵、**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登报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与被执行人***、杨云涵、**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9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渝0116执1727号。该案于2018年9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2年1月21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在(2017)渝0116民初90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2022年3月21日,***在重庆晨报登报公告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确认***取得该债权。截至2022年3月29日,本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未查到***有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登报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且确认***取得债权。该债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通过登报公告方式通知了***、杨云涵、**等人,债权转让对被执行人生效。综上,第三人***已取得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院(2018)渝0116执17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瑞鑫
审判员倪晓晶
审判员刘云龙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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