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异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易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8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740。
法定代表人:邹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0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23P。
法定代表人:邹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06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04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黑石山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1463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伟,男,汉族,1963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3综合楼1幢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BX4KP8P。
法定代表人:刁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黑石山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易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成交确认材料、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凭据、债权转让通知、登报公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告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黑石山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易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1)渝0116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债权。2021年6月1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依法将该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2021年10月27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渝0116执7427号,被执行人尚未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
另查明,2021年11月26日,第三人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竞卖平台,以640万元的成交价格购得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同年11月30日,第三人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同年12月3日,第三人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转让价款640万元。12月10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登载于《重庆商报》。截至2022年1月11日,本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未查到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本院认为,第三人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且确认其取得债权。该债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同时,该《债权转让协议》已通过登报方式通知了债务人,故债权转让对各个债务人生效。综上,第三人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重庆新汇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渝0116执74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倪晓晶
审判员黄双平
审判员刘云龙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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