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58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740。
法定代表人:邹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婆婆湾街592号2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5XA1A。
法定代表人:彭代铭,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0判决书,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7执58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学 习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鳗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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