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976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润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圣廷苑A号4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9118861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润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妮
代理审判员 葛 蕾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