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畅林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原湖北畅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抗34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苏陈)。
法定代表人:窦伯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东,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湖北畅林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原湖北畅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古城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付三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汪青山,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湖北畅林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汪青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再91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监[2021]2100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诉人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经查,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变更为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畅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变更为湖北畅林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王培德
审判员 邵 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