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409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通市通州市。
申请人:***,女,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通市通州市。
申请人:张云,女,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通市通州市。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翰,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路888号物联大厦4楼405A室(B)。
负责人:吴荣飞。
被申请人: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苏陈)。
法定代表人:窦伯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张云与被申请人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云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云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李彦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