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沈阳万锦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
法定代表人:窦伯祥,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东,系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锦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金阳街**1门、2门。
法定代表人:朱洪,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东,系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国,系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正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晓祥,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东,系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畅林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古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三林,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国,系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沈阳万锦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2019)辽01民终9413号一案各方当事人关于《香樟树二期分包人工费结算单》及《关于***抹灰工程情况说明》效力之诉的衍生诉讼。因为(2019)辽01民终9413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江苏正飞公司关于撤销与***签订的《香樟树二期分包人工费结算单》,并确认《关于***抹灰工程情况说明》无效的诉求,故本案中***就上述结算单向江苏正飞公司主张工程款,一审法院也根据另案认定的事实支持了***的诉求。
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2021)21000000038号通知书,用以证明另案已经进入了抗诉审查程序中。因另案的裁判结果对本案的审理存在实质性影响,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待另案抗诉审查程序及可能发生的后续结果确定后另行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沈阳万锦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倩
审判员  王纪
审判员  陈铮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颖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