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5409号
原告:沈阳宏丰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道河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沈阳宏丰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宏丰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宏丰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7元,均由沈阳宏丰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