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974号之一
原告:华厦防水装饰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吴洲北路321号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厦防水装饰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飞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华厦防水装饰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厦防水装饰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159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员 沈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